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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设立团体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修订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设立团体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根据《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文件关于设立团体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商会于2016年发布了《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以国标委【2019】1号文件联合发布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此前所发布与团体标准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现根据该规定,对我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全文见附件)。

另,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修订后的《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为满足商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团体标准立项、评审和发布等项工作的需要,现设立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作为商会的内设部门,组成人员和分工如下:

主任委员:聂玉春(兼),负责领导商会团体标准的全面工作,签发团体标准;

副主任委员:马振洲、罗洪元、陈凤敏,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内容评审,提交主任委员签发。

委员:王立建、杜潜、赵志伟、朱立峰、朱胜涛、王英杰、杜江杰,在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参加评审工作。

秘书长:陈胜喜(兼),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前和发布前文件的形式初审,组织评审会议,向工信部、国标委、民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通过网站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

附件:《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以国标委【2019】1号文件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我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

(一) 本办法所指团体标准是由商会组织国内信息产业领域内的实体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信息产业领域内使用并服务于中国信息产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二) 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要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制定,以服务信息产业为宗旨,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产品及技术标准,适用并服务于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 开放、公平、透明;

(四) 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 促进贸易和交流。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宜优先支持引领信息产业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CIITA。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T/CIITA nnnn-yyyy

说明:

T/表示团体标准代号;

CIITA代表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的团体代号;

nnnn代表团体标准顺序号,编码范围:0001~9999;

yyyy代表年代号,编码范围:2017~2199。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 CIITA nnnn-yyyy /ISO×××××:××××。

第六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科研、生产、经营、教育和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设立“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简称“团标委”)”,由总部和各分支机构有标准化工作经验或评审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工作,提出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并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等事宜。

第八条 团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负责领导商会团体标准的全面工作,签发团体标准;副主任委员3至5人,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内容评审,提交主任委员签发;委员7至15人,在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参加评审工作;秘书长1人,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前和发布前文件的形式初审,组织评审会议,向工信部、国标委、民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通过网站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复审和废止等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步 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商会团标委提出相应分支机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十二条 团标委在征求相应分支机构相关专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及产品用户等意见后,组织团标委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商会相应分支机构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步 起草

第十四条 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三步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征求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四步 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商会团标委秘书长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及所在单位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查表决时需要投票时,需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标准化文档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步 标准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会团标委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商会团标委报送团标委审查批准。

第六步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统一编号,由商会相关分支机构签发并报商会备案,同时在商会网站(www.ciita.org.cn)、分支机构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商会相关分支机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步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相应分支机构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8)。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步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 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三条 对标准复审结果,发布公告,并在商会网站(www.ciita.org.cn)、分支机构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发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照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自筹解决。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由商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商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提出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认可。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商会批准获得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信息产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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