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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是为了满足新时代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求,以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

《办法》包含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安全等内容。央行方面表示,《办法》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此次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以征信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按照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有限共享的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全面衔接。

  《办法》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使用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等等。

  《办法》也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权的保护。《办法》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办法》还注重对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的保护。根据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央行行长易纲表示,《办法》在征信领域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各项合法权益。下一步,将在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精准的数据确权,更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继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从事征信业务需获得许可

  《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办法》还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表示,由于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多种类型的替代数据在信贷领域显现,包括个人的交易、社交、上网痕迹等,来源也由传统的金融机构发展到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数字金融公司等,目前已被普遍应用于信贷支持。在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替代数据应用与用户私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平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此次《办法》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有业内人士表示,未来,野蛮生长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或企业也会被逐渐取缔,所有个人数据的利用都会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不过,虽然这些信息受到征信机构的保护,但是信息安全的隐患无孔不入,信息泄漏事件层出不穷。消费者一方面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另外也要定期查信用报告,防止个人信息被盗用。

 

链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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