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息产业专家资源优势,提升商会为会员和信息产业服务的水平,加强商会服务能力建设,根据《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长期从事信息技术开发应用、生产、集成、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建立专家库,在此基础上成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专家大会推选,秘书长由中国信息产业商会聘任,上述人员任期与商会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从事信息产业各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5年以上(个别新兴领域专家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管理职务;

(二)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业界被认可并有一定影响力。

(四)本人自愿,并且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商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专家遴选程序为: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书面推荐,并按照要求填写专家申请表,由商会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组织人员进行审核,通过的,将专家分类入库并颁发《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专家证书》;未通过的,通知推荐单位说明原因。

商会亦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请专家,经商会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提名、专家本人同意并提供有关个人资料后可直接入库和颁发《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专家证书》。

第六条 本会专家暂分为三类:计算机软件与IT服务业(A类)、电子信息类(B类)、互联网及其他(C类)。

第七条 因自身条件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人员,经其自行申请或由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提出,收回专家证书,免去其在专家委员会担任的职务。

第八条 专家参加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开展的咨询、评审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领取劳务报酬。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这是描述信息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3号院16号楼五层        电话:010-68640013、68640027         传真:010-88682529          邮箱:office@ciita.org.cn

版权所有 @1990-2021  中国信息产业商会          京ICP备14010836号          技术支持:新网